【政策】沽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
| 招商动态 |2016-07-13
土地优惠政策:
1.凡入驻开发区的项目(企业),占用土地经招拍挂程序后按不低于6万元/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并依法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。县政府按照投资额度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实行地价奖励。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——5000万元的企业,无地价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——1亿元的企业,每亩奖励资金1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,每亩奖励资金2亿元。项目建成后,由管委会组织相关的部门验收,验收合格后,根据其投资额,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。对于分期建设项目,按实际投资完成额度兑现奖励资金。对引进的高科技、高投资、高就业、高税收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由管委会与投资方协商确定奖励额度。
2.对属于国家鼓励类、符合沽源产业政策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明显带动作用,可列入省市县终点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予以重点扶持,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,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发展。
税费优惠政策:
1.进入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如期投产后,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报税务主管部门,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,执行“免二减三”的政策(即第一年、第二年免收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)。
2.严格落实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(园区)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冀政2010 135号)精神,除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外,属县留成部分政府以奖励形式拨付给企业。
奖励政策:
对引进项目的乡镇实行项目和税收挂钩制度,对引进项目的县直属部门或个人,建立奖励机制,由县政府给予奖励。奖励办法:
1.以乡镇跑办为主的项目,投产后前两年,企业实现的税收县级留成全部返还乡镇,两年后按40%返还乡镇。
2.对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,当年开工建设并竣工投产的,近年内实际投资额0.3‰给予县直部门。
3.对引进项目的个人,如期完成并达产后,按2‰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,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人民币。
4.充分发挥开发区项目建设“公共平台”作用,鼓励各乡镇、部门和社会各界为开发区引进项目。乡镇和部门牵头引进的项目,在税收、统计、招商引资考核等方面均归引进单位。
投资服务:
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提供全方位、高质量服务,负责实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,实行封闭式管理。除国家、省市规定的专项检查外,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,不得直接到区内对企业进行检查。严禁对开发区内企业“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”。各部门向上争取的项目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入区企业发展。各入驻企业申报专项资金、财政补贴类项目时,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评估、考核,达到投资要求并由管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,方可进行申报。未经管委会评估、考核的,各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。
对进入开发区项目的核准备案、审批要简化程序,投资单位凭《入驻开发区通知书》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,实行“一站式”办公,提高入区企业开工建设效率。
凡县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各类企业所需的员工,县劳动人事、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招聘,最大限度地满族企业需要 ,并负责员工的技术培训和组织协调工作。